徐维联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员 调查核实 巨额贷款损失失职
[案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二中刑初字第00771号
[判决日期]2007 年9月6日
[公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1集(总第60 集)
裁判规则:
国有银行负责个人住房贷款的直接责任人,未深人调查核实批准发放贷款,最终导致巨额贷款本金无法收回,该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基本案情:
张笑非作为国有银行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员,在审批过程中发现购房人的月薪收入很高、开发商始终代替购房人归还贷款等问题,并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但并未找购房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被告人尚进、徐维联在审批涉案项目个人住房贷款时,均是国有银行负有审批权的领导,但二人对于在审批过程中对发现或知道的问题,均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未找购房人深入调查核实,先后同意批准 257 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共计7.5 亿余元。涉案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利用假购房人与国有银行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的手段获取巨额个人住房贷款,该房地产公司最终已无力偿还贷款,造成国有贷款本金损失共计6.6 亿余元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裁判理由:
徐维联、尚进作为国有银行主管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审批权的领导,没有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对申贷材料进行认真审批,对于发现的问题也没有要求下属人员找购房人深入调查核实,反而继续批准发放贷款,没有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徐维联在知道开发商代替购房人归还贷款,且开发商账上没钱的情况下,仍然与张笑非共同签批同意开发商从保证金账户转款,二被告人对于造成涉案的特别重大损失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按照中国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银行信贷业务部门的人员亦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及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张笑非作为具体承办的信贷员,应负有审查申贷材料的职责,张笑非虽然在审批过程中发现购房人的月薪收人很高、开发商始终代替购房人归还贷款等问题,并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但并未找购房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在贷款发放后,张笑非未认真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未监督管理好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且在发现开发商代替购房人归还贷款,开发商账上没钱的情况下,仍然与徐维联共同签批同意开发商从保证金账户转款对于造成涉案巨额贷款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主观上存在过失。故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1999 年修正)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