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元柏、高峰、方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关键词:股票收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 提供假财会报告
[案由]隐匿、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账财务会计报告罪
[审判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2年12月10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人]元柏高峰方跃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 第 6 期(总第77 期
裁判规则:
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利用股票收益的资金虚构主营业务收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隋元柏在募集发行某股份公司股票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被告人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吴云霞(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贷款购买该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 1044 万股,存入冒用他人名义开设的 44 个个人股东账户,用于进行二级市场股票炒作。三被告人虚构主营业务收入,编制虚假的公司中报、年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后被证监会调查,其上市股票价格连续下跌,市值大幅度缩水,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25.7亿余元。被告人方跃分管财务工作。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裁判理由: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隋元柏指使被告人高峰、方跃,利用原始职工股收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向社会披露,欺骗股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且系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故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高峰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预谋并指挥、操纵公司“证券办”,利用股票收益实施虚构主营业务收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方跃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分管财务的职权,指使财务人员编造假账,中转、拆分、转移股票收益资金,虚构主营业务收人,向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办”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积极参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犯罪,亦系直接责任人员。故本案三被告人身为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利用股票收益的资金虚构主营业务收人,夸大公司业绩,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