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违法小金库记载实际支出的白纸条的行为认定

仲宏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上诉案

关键词:违法小金库故意销会计凭证 挪用公款

[案由]隐匿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审判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扬刑二终字第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5月9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仲宏斌(原审被告人)[权威收录]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

裁判规则:

销毁违法小金库记载实际支出的白纸条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不能认定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基本案情:

高邮站、拌和场和建养中心都是公路管理处的下属单位和机构。建养中心以原拌和场设备为基础,原有人员为班底组建,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上诉人从高邮站被抽调至建养中心任总经理,个人未投入任何资金,其代表拌和场与公路管理处签订了承包协议,承租公路管理局购买的设备进行经营。公路管理处每年与建养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建养中心进行管理监督,并给拌和场和建养中心全体职工40% 的奖励。上诉人在任总经理期间,擅自挪用租赁设备经营收入548 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与陈国庆(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收款不入账和虚假发票从大账上报支的手段在单位设立了小金库,并从本单位小金库支付给业务单位和个人工程回扣款,将违规报销的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销毁,销毁金额达75 万余元。会计所记载的流水账没有资金的用途和明细账。

争议要点: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裁判理由:

公路管理处属国有事业单位性质,高邮公路站、拌和场和建养中心都是公路管理处的下属单位和内部机构,建养中心国有性质并未改变,上诉人经任命等法定程序,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中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代表拌和场与公路管理处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国有资产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其使用租赁设备所产生盈余资金的公款性质仍未改变上诉人挪用 548 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小金库的资金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所销毁的白纸条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犯罪构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1999 年修正)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