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厚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 合同诈骗
[案由]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云高刑终字第 245 号沪高行终第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序
判决日期]2006年2月26日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 诉 人]陈忠厚、陈义云罗荣华刘老常王建彬(均为原审被告人)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
裁判规则: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基本案情:
第一上诉人陈忠厚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伪造交通厅授权委托书及虚假发票,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1300 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伙同其他上诉人以招商引资为名,骗取政府部门信任,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意向性投资协议。在无任何资金投入、未得到工程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即持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意向性投资协议,以及伪造的政府公文、资金证明等材料,对外公开大肆发包工程。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以收取所谓工程保证金、调汇费等项目为借口,共骗取人民币 1058.35 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第一上诉人陈忠厚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一无资金、二无实物的情况下,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人民币 1300 万元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开法,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本案各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私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一上诉人陈忠厚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单位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对第一上诉人陈忠厚应以所犯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预付敦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