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认定

尚晓东商检失职上诉案

关键词:失职罪重大损失监管职责

[案由商检失职罪/受贿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号](2007)乌中刑二终字第 102 号[案

审级程序]第二审序

[判决日期]2007年8月19日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尚晓东(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国家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应当检验的商品进行检疫时,严重不负责任,在商检过程中失职,造成废旧电瓶进入国境的严重后果,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构成商检失职罪。

基本案情:

安红卫向上诉人负责的商检机构报检走私分子收购的 94 吨废旧电瓶时将废钢铁等其他物品混填在报检单上,商检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查报检单,即开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后上诉人对安红卫报检的废钢铁未执行必须落地检查的规程要求,即在该批货物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记录单上签字放行。上诉人后又协助安红卫,更改入境货物通关单上的货物品名,最终导致 94 吨的废旧电瓶入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检失职罪。

裁判理由:

我国现阶段进口商品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业务管理模式,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必须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先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货物通关单后,再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未实施检验完毕前不得销售、使用。

本案上诉人作为国家商检机构的负责人员,在对他人的走私进口的应当检验的商品进行检验时,未履行其作为领导应尽监管职责,且存在一系列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大量废旧电瓶人境的后果,导致国家利益道受重大损失,故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商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检失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