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认定

高晓云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受贿共犯

[案由]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19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6月2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高晓云丁红(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利用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达到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收的特别重大的损失,构成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高晓云系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上诉人丁红经上诉人高晓云事先授意,向房产交易客户称,未满 5 年的房产在办理房产交易时可免交、少缴相关的税款。上诉人等人篡改了房产交接日期,上诉人高晓云在审核上述材料时,明知其提供的系虚假资料,先后两次为其办理减免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 45 万余元。上诉人商晓云又接受他人请托,违规为他人办理减免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98 万余元。上诉人高晓云从中收受钱款4.5 万余元。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均构成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上诉人高晓云是否还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狗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本案上诉人高晓云利用其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上诉人丁红,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达到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目的,并由此造成国家税收的特别重大的损失故应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狗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且系共犯。上诉人高晓云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并收受他人钱款 4.5 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据此,上诉人高晓云构成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