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卢海生执行判决、截定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重复冻结 执行

[案由]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4月13日

[公诉机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海生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 年第5期(总第100期)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法院的冻结裁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仍对被执行人的资金予以重复冻结,并在执行异议复议期间,将被执行资金支付给申请人,给被执行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某法院院长期间,在明知被执行财产已被另一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将该冻结财产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款到账后,明知该执行正处于异议审查期间,仍将被执行财产向申请人支付,并由此造成被执行人的重大损失。

被告人所在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过程中,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进行拍卖,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在拍卖协议生效后的第二天,被告人接受被执行人的要求,同意被执行人赎回已拍卖的标的物,因买受人不同意放弃竞标标的物,被告人以买受人没有按期交款的理由,裁定该次拍卖无效,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该院的冻结裁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仍对被执行人的资金予以重复冻结,并且不按规定进行复议,指令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在明知执行行为正在复议期间,被执行的资金依法不得处置,但仍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要求将被执行资金支付给了申请人,最终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标的已经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后,被告人明令经办人不按拍卖程序交付拍卖标的,并指令以非法定理由裁定拍卖无效。该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该行为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 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