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交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认定

一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秘密故意 泄露[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审判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5月23 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于萍(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 )

裁判规则: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贪污案件的辩护律师,此案件的案卷材料在检察机关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上诉人在法院通过合法手续复印案卷材料,后将此材料给当事人亲属查阅,当事人亲属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致使证人作出虚假证明。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理由:上诉人所复印的案卷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上诉人此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当事人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上诉人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上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做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因此,上诉人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幽。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情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