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存键狗私枉法上诉案
关键词:取保候审违规牟取私利私枉法
[案由]询私枉法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渝二中刑二终字第 13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 年11月1日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潘存键(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将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侦控逃跑,构成狗私枉法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某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钱财,故意违背事实为其开脱罪贵,让犯罪嫌疑入亲属给被害人钱,让被害人出具强奸不成立、是自愿、再不追究此案的申请,上诉人根据该申请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取保候审。上诉人还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取保候审,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未能受到刑事追究。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询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
关于狗私枉法罪中的枉法行为,包括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枉法行为,是指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或规定的作为、不作为或变相的作为、不作为等行为。包括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等,均属枉法行为。
本案上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暴力犯罪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将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行为完全符合询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询私枉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实际侦控而逃跑、至今不能受到刑事追诉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询私枉法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贵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狗私枉法、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底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