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法律适用

林志斌询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关键词:监狱狗私舞弊保外就医斩予监外执行[案由]狗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审判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宽刑初字第223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9年10月20日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志斌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 年 12 月 31公布(例第3 号)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志斌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监区长。高俊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俊宏认识了服刑犯人赵金喜,并请赵金喜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金喜找到时任吉林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志斌,称高俊宏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志斌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志斌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金喜找到服刑犯人杜迎涛,由杜迎涛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金喜的安排下,高俊宏服药后“发病”住院。林志斌明知高像宏伪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连发(另案处理),让其为高俊宏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俊宏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志斌隐瞒了高俊宏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俊宏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俊宏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期间高俊宏授意其弟高俊卫与赵金喜向林志斌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志斌将其中3万元交王连发)。经吉林监狱呈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俊宏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俊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高俊宏被保外就医。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志斌涉嫌询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长春市宽域区人民检察院以林志斌涉嫌狗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斌犯狗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争议要点:

被告人作为监狱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对明知使用了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伪造病情的监狱服刑人员设法使其获得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是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林志斌作为监狱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对明知使用了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伪造病情的监狱服刑人员,设法使其获得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应依法追究其询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