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职责导致违规超额发行国债的认定

李增邕玩忽职守上诉案

关键词:违规玩忽职守超发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6月24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增邕(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 年第3期(总第74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主管的证券公司违规超额发行国债,并将超发国债所得的巨额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巨额资金难以收回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市财政局局长期间,由其提出并经会议决定将市国债办的业务移交给本市的一家证券公司。市财政局再无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机构,在客观上造成证券公司集企业经营与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形成无人监管的状况,直接导致国债发行失控,致使证券公司违规,超过配额发行国债,投资巨额开发房地产。后经过上诉人协助,使证券公司独立法人身份得以存续。上诉人明知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仍故意隐瞒不上报,并偏听偏信,最终造成大量资金难以回收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其主管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失察,从未安排过年度审计和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该公司多年大量违规超额发行国债,并将超发国债所得的巨额资金投向外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巨额资金难以收回,导致实际亏损人民币1亿余元的严重后果。同时使到期国债不能及时兑付,影响了国债的信誉,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