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

樊宏受贿、玩忽职守上诉案

关键词:监管职责疏于履行受贿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月19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 人]樊宏(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察院公报》2005 第5 总第88 期)

裁判规则: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履行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管职责致使他人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假,骗领巨额奖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身为体彩中心负责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其违反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图,与杨永明个人签订体育彩票的承销合同,并将兑奖工作交付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之外的杨永明负责。杨永明独自携带体彩中心的公章和开奖的中奖证明单去办理公证,参与对中奖证明单的分组、编号和封存,并任由杨永明保管二次中奖的信封,致使杨永明等人有可乘之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轿车及现金共计价值178.155 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上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9.4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作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管过程中,放弃职守,疏于管理,致使杨永明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假,诈骗得逞,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损害,其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