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袁如亮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履行职责 重大损失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 2607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9月25日

[抗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如亮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并由此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担任经贸局局长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监局负责人期间,主要负责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相关部门对其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查验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后,被告人口头提出过整改要求。后因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经贸局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该公司经整改再次恢复生产后,又发生员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引起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任职期间,负有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在被告人已履行部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且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辖区内企业因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违章操作先后造成两次重大事故,与被告人的安全监管职责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狗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