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认定

庞家钰受贿、玩忽职守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履行职责受贿

[案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 年6月27 日

[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庞家钰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 年第6期(总第107 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批准设立非法金融公司,不按规定清理撤并非法金融公司,导致超额发行国债,到期不能兑付,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国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使得某财政证券公司违法成立,长期存在。在证券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没有对该国债发行、兑付、交易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都署,并对他人擅自将国债办职能移交给证券公司行使失察,致使该证券公司集企业经营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使得证券公司超额发行国债,并将超发国债筹集到的巨额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使到期国债不能兑付,引发群众挤兑风波。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调动和晋升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批准设立非法金融公司,不按规定清理、撤并非法金融公司,并对他人擅自将国债管理委员办公室的职能移交给该非法公司行使严重失察,最终导致超额发行国债,到期国债不能兑付,引发群众挤兑风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被告人应当对该公司行使的政府职能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证券公司违规行使国债办职能的过程中,被告人的责任相对较小,故被告人所犯玩忽职守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