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翁余生滥用职权抗诉案

关键词:狗私越权 转卖 转借 滥用职权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岩刑终字第209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序

[判决日期]2004年12月20日

[抗诉机关]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余生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则:

狗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有证矿使用有证矿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转借给非法煤矿使用非法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致11人死亡行为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任派出所指导员期间,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合法煤洞使用,合法煤洞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转借给非法煤洞使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在井下生产的 11 名民工中毒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造成该特大事故的原因不是在生产中使用火工材料引发的,而是非法矿洞业主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工无法及时脱离,且该非法矿洞得以维持非法生产采矿的火工材料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仅有一部分来源于被告人滥用职权所批出的况且被告人审批的是有证矿,而后被倒卖、转借至当事矿井,因此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该事故、特别是造成11 名民工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道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狗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