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的行为认定

易佑德滥用职权上诉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委托损失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7月12日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 年第4期(总第105 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未经上级批准,超越职权指令将巨额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给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时任某市副市长,主管财政、审计、监察、政府办公室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被市政府聘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此期间,上诉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指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 8200 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某证券公司(另案处理)进行非法委托理财,造成重大损失。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令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已是在超越职权,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本案上诉人身为主管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违反有关法规、违反行政机关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上级批准,超越职权批准指令将 8200 万元的巨额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证券公司理财致使该市 8469.334万元房公积金本息不能收回,给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上诉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超越职权,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