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违规执行公务的行为认定

朱兴荣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刑事责任 违章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下刑初字第 277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23 日

[公诉机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兴荣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 辑(总第 64 辑)

裁判规则:

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招聘的辅警,负责协助交警做好开发区内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在其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被害人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遂驾车上前要求其接受检查,但被害人拒不停车并且加速逃逸,被告人即驾驶警车追赶,为摆脱被告人的追赶,被害人违章转弯,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翻人亡。

争议要点: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并且是在被告人积极促使下才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