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借军队资金给地方单位的行为认定

张群生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 从轻处罚 出借公款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

[被告人]张群生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 3 集(总第68 集)

裁判规则:作为军事单位财务负责人,违反国家和军队财务管理规定,超越职权多次擅自出借军队资金给地方单位,其行为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作为某军事单位财务负责人,为给单位赚取利息,未请示单位领导,擅自将单位资金出借给地方单位,并与对方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单位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了借条。

借款方到期无力还款时,应对方请求,被告人又让借款人借新还旧滚动方式,多次出借公款,累计达 2900 万元。被告人在单位清查账目时,交代擅自出借款项的事实,且尚有 500 万元本金无法追回,被告人以项目协作费名义挂账。

争议要点:

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财务管理规定,超越职权多次擅自出借军队资金给地方单位,其行为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在单位清查账目时,交代擅自出借款项的事实,属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