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建、任先凤、安胜贵私分国有资产抗诉案
关键词:虚报支出私分国有资产
[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审判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南中刑终字第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7日
[抗诉机关]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共同商定虚报支出,私自将公款从银行账户套出,按单位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进行分发,且私分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身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开会商议,决定用电器材料发票虚报支出,私自将某高速公路指挥部依约拨付的部分工程款从供电所的银行账户套出,按供电所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进行分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开会商议决定用电器材料发票虚报支出,私自将某高速公路指挥部依约拨付的部分工程款从供电所的银行账户套出,按供电所每人的工作辛苦程度进行分发,且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国家的廉政制度,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