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认定

张经良等私分国有资产抗诉案

关键词:内设部门国有资产私分 单位犯罪

[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厦刑终字第 31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15日

[抗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经良、林西蓉郑文生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 辑)

裁判规则:

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部门,以国有事业单位的名义收取佣金并纳入自己账户,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属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系国有单位某学院企业管理培训处在编职工,张经良系处长,林西蓉、郑文生系教务员。三被告人任职期间,由张经良私下将代理招生佣金提成。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理由:

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不能事无巨细,具体的执行有时必须依靠包括企业的内部规定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企业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部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私分国

有资产罪。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制作假账的方式虚报利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且造成企业注册资金缩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瓶。

适用法律:

AO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二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本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