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认定

邓君良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主管人员单位利益 单位行贿

[案由]单位行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一中刑初字第1739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 年8月28 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邓君良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承揽农业发展银行购蛋会计档案柜业务,结识了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后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购销合同。事后其给予农业发晨银行相关负责人感谢费。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行贿,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