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认定

四川省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尤均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

[案由]单位行贿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06)锦江刑初字第457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6年9月27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省鑫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赵尤均[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 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单位犯罪过程中,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可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为取得承建建设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中得到关照,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尤均给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人赵尤均到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询问,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被告人赵尤均还在侦查阶段检举了他人受贿的事实,均已立案。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尤均是被告单位该项工程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尤均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交代了行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尤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可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逼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意证属实的,或者提候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追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