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管人员的自首认定

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

[案由]对单位行贿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盘刑一初字第4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 年2月16日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昆明展煜科贸有限公司、昆明示好科技有限公司

[告人]许伟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单位犯罪中,单位主管人员或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两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被告单位以支付射线补助费的形式给予几家有业务往来的医院回扣款,在已发现上述事实但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由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人身所具有的两重属性,既代表单位又代表自己,对其犯罪行为的量刑也具有两重功能,即单位主管人员或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因此对被告单位也应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