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兆彬受贿案
关键词:谋取利益 特定关系 代收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4月1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兆彬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第3期(总第74期)
裁判规则:
担任市委副书记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者由其妻子收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副书记期间,接受陈炳杰等四人的请托,为四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者由其妻子收取财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99,897 元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