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广田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 年6月6日
[公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潘广田(原审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 第 1期(总第78 期)
裁判规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个人在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副行长以及某省工商联合会会长、某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期间,为有关企业、个人在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11 位个人及单位所送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7 万余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