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巫邦志受贿案

关键词: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

[判决日期]2006年10月3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邦志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公报》2007 第3 期总第98 期)

裁判规则: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担任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给予相关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治病、减刑等方面以关照,同时,在该监狱新址建设工程中给予请托人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收受和索要18 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90 万余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案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万余元其中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1 万余元在监狱新址建设工程和监狱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等反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和支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种利益无论是否正当,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