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龙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死刑犯节危害程度 不立即执行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4月25日
[公诉机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武龙(原审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察院公报》2009 第1期(总第108 期)
裁判规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利用担任某市市长、市委书记、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 683 万余元。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减免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683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上诉人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