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刘x挪用公款抗诉案

关键词:非编制人员长期聘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某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 年第4 集(总第51 集)

裁判规则:

被国有企业长期聘用,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工作的非编制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国有独资企业聘用被告人担任分公司经理,并给予提成工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用后1 个月款项交前1 个月款项的手段将公司销售款偿还个人债务。在公司催要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到期后并未能归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被告人是某国有独资公司长期聘用的人员,担任的是分公司经理职务且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从事的是国有公司公务的处理工作,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压1个月销售款的方式截留国有公司财产,并在某公司追讨后承认并出具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归还。被告人挪用巨额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