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单位存款利息的行为认定

张怀信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之便 侵吞 存款利息 贪污

[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8年6月18日

[抗诉机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怀信(原审告人)

《最人民察院报》2000第2 期(第55)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中隐瞒月息实际利率,按低于实际利率计算月息,将本单位存款所得部分利息提出予以侵吞,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时任农业银行副行长,经银行决定,将本行引进的资金存往外地以取得高额利息。上诉人在办理该行转存某支行515 万元定期 1年存款业务中,隐瞒月息实际利率,按低于实际利率计算月息,将本单位存款所得利息中的24 万元提出,除分给中介人6 万元外,余下的 18 万元上诉人予以侵吞。在检察院审查农行账务传唤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未如实交代。在检察院立案前上诉人主动向行领导交代并退出大部分赃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指使其家属将全部赃款退出。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存款所得利息中的 18 万元隐不交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县检察院审查县农行账务时,传唤询问上诉人,其未如实交代,应从重处罚。但县检察院立案前上诉人主动向行领导交代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指使其家属将全部赃款退出,故可以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