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行为认定

刘艺霞、李少洋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共犯

[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 诉 人]刘艺霞李少(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66期)

裁判规则: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合谋,利用上诉人刘艺霞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出纳员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名义、不记账及销毁支票存根等手段,窃取、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 874.2 万元。出逃时,李少洋已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二上诉人仅携带20余万元出逃。上诉人刘艺霞还将单位公款人民币8 万元,擅自借给他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暂时性占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上诉人刘艺霞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事业性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上诉人李少洋勾结并伙同上诉人刘艺霞贪污巨额公款并予以挥霍,罪行败露后,二人携带巨额公款畏罪潜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刘艺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