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勤志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现场逃跑事后逃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1年7月31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从现场逃跑而是在被害人及自己均被带到医院后为逃避支付医疗费而逃跑,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驶三轮车拉客的行驶途中,为逃避环卫人员向其征收卫生费,驾车急行至人行道上转弯时,造成三轮车车翻,将被害人撞倒,车上乘客也被摔伤。被告人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医院外逃,被害人因治疗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从现场逃跑,而是在被害人及自己均被带到医院后为逃避支付医疗费而逃跑,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环卫人员向被告人收卫生费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联系,而被告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被告人应承担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