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博等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数并罚
[案由]交通肇事罪/妨作证罪 /包庇罪
[审判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9月21日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博兴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 3 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雪博驾车行驶途中,不注意路面情况,低头查看传呼机,致使追尾撞上被害人郑平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后尾部,导致被害人郑平均和乘坐摩托车的其妻江群当场死亡。被告人林雪博见两被害人已死亡,弃车逃逸后,将陈兴杆带到事故现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及具体情节告诉陈兴杆,让其充当肇事司机,并教陈兴杆向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郑平均驾驶摩托车突然向左转弯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陈兴杆按林雪博的授意投案并自称是肇事司机。
争议要点:
林雪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陈兴杆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林雪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集中精力行驶,查看传呼机,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2 人当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为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指使被告人陈兴杆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兴杆明知被告人林雪博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假冒肇事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林雪博开脱罪责,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