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广山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致人死亡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东刑初字第9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5年9月2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广山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 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在他人的帮助下及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认定为因肇事逃逸而死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驶轿车将骑自行车的皆秀兰撞伤。被告人驾车逃逸时又与正常行驶的兰小鹏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继而撞倒路旁行人林嵩,并将路北停放的王宗保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坏,然后闯入路边简易房中,被告人弃车逃逸。路边行人和巡警均及时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被害人林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理由: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本案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1 死 1 受事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并逃逸。事故发生后,路旁行人及巡警及时拨打了 120,将被害人管秀兰、林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林嵩因份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林的死亡系被告人驾车肇事所致,而非逃逸延误其治疗所致。因此,被告人不具备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