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情况

乔小站交通肇事上诉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赔偿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淮刑终字第 23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15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原审附带民事)

[原审被告人]乔小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传英、马玲、马超马安凌海英、马海艳马海兰、马海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辉淮北市天元汽车出租服务部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 辑(总第68 辑)

裁判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辉为其所有车辆,向上诉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陈辉,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 20万元。陈辉雇用的司机原审被告人乔小站,在驾驶陈辉的出租车途中,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马万洁撞伤致死。交警大队认定乔小站负事故主要责任。

争议要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乔小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辉作为被保险人,已为肇事车辆向上诉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上诉人应当对肇事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径行向被害人予以赔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将上诉人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诉讼,且上诉人能够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到的损失,其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辉及被告人乔小站在本案中无须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亮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攒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图内予以赔偿。越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