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良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 无证驾驶 逃逸责任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6)刑初字第84 号
[审级程]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3日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江区人民检察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但是在正常的车道行驶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不能减轻肇事逃逸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驶货车,其父同乘该车,行驶途中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无驾驶证)的两轮摩托车(无行驶证)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多部位血管破裂引起大出血。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肇事后下车短暂停留,继而上车并换由其父驾车,被告人随车逃逸。根据群众举报,被告人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应否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与他人发生碰撞,致1人死亡,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系肇事后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等部门,而不能逃逸。如果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笔录反映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虽然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但是其在正常的车道行驶,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所以被告人应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