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贤玉交通肇事上诉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17 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人]孙贤(原审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 集)
基本案情:
上诉人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将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x x及坐在车后座的徐X 撞倒,造成被害人徐X x当场死亡,被害人张Xx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 X x扶至路边,防止二次伤害。之后上诉人弃车逃跑并于次日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上诉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贵任。
争议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裁判理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上诉人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造成1人死亡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在肇事后虽然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防止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行为,但其随即弃车逃离现场,且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应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