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俊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燃放爆竹质量问题 无法预见意外事件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的国家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1999年11月5日
超第不新车新
[公诉机关]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海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 辑)
裁判规则:
采取了正确的方法燃放爆竹,但因爆竹质量问题致使被害人死亡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村民张鹃去世,死者家人购买了爆竹,按照当地习俗在办理丧事期间燃放。在办理丧事期间,按当地风俗“孝子”们上街“报庙”时,被告人燃放的爆竹,由于爆竹质量问题,点燃后第二响落在了正在围观的被害人头顶爆炸,致使被害人当场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爆竹爆炸震破脑内血管出血而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千百年来婚丧嫁娶的风俗习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只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一些特定的环境下被禁止燃放,而被告人燃放爆竹的环境是在农村,并且采取了正确的燃放方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违法。被告人作为爆竹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对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无法预见的,不能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损害而归罪于消费者。正确地燃放爆竹本身是没有危险性的,而本案的损害结果是一种意外的巧合,即爆竹的第二响正好落在了被害人的头顶爆炸,致其死亡,这纯属意外事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