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客车在行驶途中互相追逐造成损伤的认定

吴清、王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键词:互相追逐不特定多数人 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宿中刑终字第87 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 年12月12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

裁判规则:

载有多名乘客的两辆中巴车在行驶途中互相追逐明知收费通道只能容一车同行,两车仍高速并排行驶,致使一辆车撞在收费亭上,造成多人受伤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吴清驾驶载有多名乘客的中巴客车行驶途中,在车主上诉人的唆使下,追赶与其线路相同的原审被告人丁辉所驾中巴客车,两车互不相让,不顾车上乘客安全并排高速行驶。期间,上诉人持铁锤将丁辉所驾中巴车的左倒车镜砸坏。两车在行驶至收费站时,同时高速冲入收费车道,致使吴清所驾中巴车撞上收费岗亭,造成岗亭及车辆报废,车上多名乘客受伤。

争议要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清及丁辉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驾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不顾公共安全,在公路上高速行驶,互相追逐,致多人轻伤并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吴清虽然受上诉人的唆使,但其明知车内有大量乘客仍高速行驶,并与原审被告人丁辉驾车互相追赶。在进人收费站之前,明知仅允许一辆车通过,仍然与丁辉的车并排行驶,同时高速冲人收费站,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及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原审被告人吴清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放任发生,属间接故意,故吴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