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药品辅料行为的认定

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键词:假冒辅料非法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8月2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桂平(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1期(总第147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销售假冒药品辅料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销售给制药公司,导致不合格药品投入市场给人体造成巨大危害,行为人销售假冒辅料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以伪造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取得制药公司的信任,致使该制药公司的采购人员向被告人订购药用辅料,上诉人在明知其提供给制药公司的假冒辅料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仍将该假冒辅料冒充药用辅料发货给该制药公司。虽然制药公司随后对该批假冒辅料进行检测时发现异常,但为赶生产进度,仍违规投入生产。用假冒辅料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2人重伤、14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明知其销售给制药公司的假冒辅料是用于生产药品,最终将用于临床治疗,也明知假冒辅料不能用于药品生产,否则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犯罪故意。制药公司生产出来的不合格注射液最终被投放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虽然制药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即生产药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将假冒辅料冒充药用辅料销售给制药公司生产药品,而生产出来的不合格药品的使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患者,且不合格药品会给人体造成巨大危害,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亩唉羌佰抱残憋歹驰碍拜巴苍充柄案唉标熬肮氨蔼袄百邓汩妒拆宝波藏霸舶澳竣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