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大量有害奶粉行为认定

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明知危害结果公共安全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石刑初字第 35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序

[判决日期]2009年1月21日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 年第1集总第 72 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产品的用途及社会危害,仍进行大量生产、销售,最终经过其他企业的转售、再加工等多个环节,被消费者所食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该危害结果的产生,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会对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仍以三聚氰胺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蛋白粉”,并雇用工人进行批量生产、销售。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属“三无”产品及上述危害的情况下,将涉案“蛋白粉”销售给他人,后经转手分销各地。多家奶制品生产企业,以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并有多名婴幼儿死亡的后果。后国家投入巨资用于救治患儿;奶制品企业亦因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彦章明知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两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明知生产、销售的“蛋白粉”的唯一用途,是往牛奶中添加,以增加原奶蛋白检测含量,会造成奶制品生产企业以被该物质污染的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奶制品被广大消费者所食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却置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谋取个人利益,大量生产、销售涉案“蛋白粉”,并经他人分销到各地,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涉案“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故两被告人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