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醉酒驾车行驶发生事故行为的认定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键词:醉酒驾车 间接故意 严重后果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0年1月5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伟铭(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 年第6集(总第71 集)

裁判规则:

严重醉酒驾车行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发生追尾事故后,又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未领取驾驶证,长期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上诉人在为其亲属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醉酒后驾车行驶在车辆和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速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上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11.4 万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按照犯罪时的刑法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上诉人是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