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价格走私犯罪的认定关键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具有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了达到不交或少交应缴税款的目的而实施伪报价格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二是审查行为是否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1) 使用虚假发票、合同或者其他单证,伪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2) 采取多次付汇、境外付汇或其他付汇方式,伪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3) 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的预付款后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4) 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的版权费、软件费、运保费等;(5) 其他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行为。
对低报价格案件的案值计算,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海关总署[89] 调字第 37号文和[19921318 号文规定,低报价格案件的案值,按照偷逃税款总额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部门对此类案件立案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及第24条规定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偷逃税款所对应的完税价格部分即实际少报的货物价值部分作为走私货物案值。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未缴纳税款的部分仅仅指向低报价格的那部分货物价值。
本案是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委托报关公司以伪报方式报关进口木材的案件,低报价格非常明显,而且偷逃税款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起刑点,因此已构成犯罪。
此外,法院将本案罪名确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不妥的,笔者认为本案罪名要么确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要么确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因为本案中行为人仅走私了木材这一类货物,而非走私的商品中既有一部分属于货物还有另一部分属干物品的情形。因此,本案罪名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