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伪报价格的事实有:(1)2010年5月至7月,行为人低报价格进口木材,该批木材偷逃税款人民币12696011元。(2)2010年11月,行为人低报价格进口木材,该批木材偷逃税款人民币3870406元。(3)2010年11月底,行为人低报价格进口木材,该批木材偷逃税款人民币19589634 元(4)2011年3月,行为人低报价格进口木材,该批木材偷逃税款人民币228817.72元。
伪报价格一般是指在申报环节中通过少报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应予申报的实际对外支付的费用或者直接将合同价格以高报低的手法,低报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但特定情形下也存在高报价格走私,如我国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税D时高报一定价格即可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执法实践中还有高报价格用以掩护低报数量走私进口货物的案例,高报一些价格自然需要多交税,但当少报的数量更大时总体上还是会导致偷逃税的。
伪报价格案件就其犯罪行为具体实施方式来看,包括直接瞒报价格,以部分款项作为全价申报,利用双重计量单位瞒报价格,高科技产品模糊申报,隐瞒企业关联关系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伪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的共同特征都是利用方法隐瞒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通过制定假单、洗单、分解合同、附条件折扣、销售提成等手段,把货物的报关价人为地予以改变,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直接低报商品成交价格。如当事人采取两套发票真实的用于实际业务,编造一份假的用于向海关申报,直接降低商品的成交价格,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第二,涂改单据。当事人通过涂改变造发票、单据等方法,将高价值的商品报为低价值的商品,进而逃税。
第三,“洗单”。通过“洗单”,走私分子将高价商品“洗”成低价商品,将高税商品“洗”成低税的商品,将贸易管制的商品“洗”成非贸易管制的商品。这种“洗单”伪报价格的手法由于是境内外勾结,海关通过正常审价不易发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第四,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完税价格除了成交价格外,还应该包括运费、买方负担的仓装费、经纪费、特许权使用费、软件费及保险费等运抵输人地之前发生的各种费用。一些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只报货物成交价,并相应提供原始的合同、发票,但对运费、经纪费、仓装费等隐匿不报。如品牌商品、专营代理商品往往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成套设备、高科技产品往往涉及软件费问题。
第五,低报免费进口,寄售等货物的申报价格。免费进口商品包括样品、赠品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进口数量较少;二是在报关时,一般提供清关发票而不是商业发票;三是由于没有销售过程,申报价格不能反映货物实际价值,有时甚至相差几十倍;四是不对外付汇。因此,一些走私分子往往采取低报价格手段逃避税收。此外,走私分子进口寄售代销货物时也往往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因为寄售代销货物进口后所有权仍属外商,未发生实际意义上的销售,不符合成交价格。第六,隐瞒成交价格的折扣条件。即当事人同国外供货商串通,以降低成交价为优惠条件,对货物进境后的销售提出限制条件或对销售收人的使用提出前提条件。比如,货物进口后只能按供货商指定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关联公司。又如将销售收入按约定比例提出,转人供货商指定的账户,或用于供货商指定的广告宣传、礼品配送以及外商在国内的消费等。因此,单从成交合同、发票、结汇等单证看,成交价格是真实的。但这种附条件的成交价格是违反《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其附条件的成交价是不能予以认可的。
第七,利用加工贸易渠道低报价格。加工贸易的设备、料件由于不涉及税的问题,往往不受注意,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在免税进口时故意低报价格,过一段时间后申报内销补税,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虽然内销补税时海关必须审价,但因为内销审核时通常将注意力放在是否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等行为上,而忽视了价格问题;另外因为一般申请内销补税时和进口时间相隔太久,时过境迁,验估工作难以开展,难以取得当时进口的准确价格。并且,如果企业同时开展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以加工贸易进口报价略高,一般贸易进口报价略低,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时可以以品质等诸多理由将价格降低,这样就可以一部分差价补到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上,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极具隐蔽性,因为企业通常在申报时将价格控制在海关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因而不被注意。
第八,隐瞒成交价格调整因素。在价格因素中包含有仓储费、软件费、佣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可调整费用。有些调整费甚至比货物的本身价格还大,如光盘的知识产权远高于普通光盘价,但此种调整价格弹性大、变化快,不易发现,经营单位在向海关申报时很容易将上述调整费用不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第九,利用“滑准税”价高税低的特点进行价格瞒骗。我国在2003年以前对新闻纸进口征收“准税”,其最大特点就是价格越高进口税率越低,一些走私分子采取高报价格的方式大肆走私进口新闻纸,不仅偷逃国家税款,而且严重扰乱了国内纸品市场。
第十,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恶意逃税、避税。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束缚和空间的限制。目前,世界各国的海关税收政策不尽相同,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一些外贸企业带来了偷逃税款和避税的可乘之机,企业可以利用网上付汇来逃避关税,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第十一,冲抵交易价款。 这种贸易方式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以价格瞒骗方式走私的行为人采取“以货换货”的方式就能最少可能地避免资金的往来,在货物进出口时选择不向海关申报真实贸易背景,从而可以低报价格,逃避进出口环节税款。从走私犯罪的目的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目的是牟利,即以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款为目的,但是低报以后,如何将低报的资金付出或者收回是进出口商必须解决的问题。简单来说:如果某进出口商要低报价格进口,那么低报以后,他必须将真实货款支付到境外,否则境外的贸易商不会同意;如果是低报价格出口,那么只有将货物交付境外贸易商后所得的高出部分回收,才能实现真正的走私获利。按照我国现行的外汇专管制度,企业是不能直接掌控外汇的,而是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需对外付汇,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货物进口,海关出具报关单证后,再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报关单的货物金额从企业账户上划拨相应人民币存款,兑换成外币对外支付;如果是对外收汇,也是一样,外汇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申报金额划拨相应人民币款项给企业。也就是说,外汇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金额给企业向外支付或者支付企业相应款项。为了平衡账目,实施低报的部分进出口商采取冲抵交易价款的方式走私,冲抵进口货物低报的价款时,进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时会降低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因为我国的大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税率为零,而且在2007 年以后,很多商品已经不再出口退税所以出口商品的价格不会影响进出口商的利益,但是如果低报,却能将利润留在境外,实现冲抵交易价款。同样,冲抵出口货物低报的价款时,进出口商会在进口货物时降低真实货物的真实价格,把截留在境外的高出货款收回。
第十二,利用索赔款和退还款的方式瞒骗价格。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条款履行,合同双方变更合同中货物价款,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出现违约等情况,一方向对方索赔,这是国际贸易中的常态。然而,很多进出口商利用这种方式,低报进出口价格,欺骗海关走私。如2009年,国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串通,在出口煤矿石的合同中,双方规定货物品质以境外某检验公司的鉴定报告为准A 公司将煤矿石出口后,B公司以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A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并出具检验公司的鉴定报告。A公司以该报告重新向海关申请退还退还款部分征收税款,由于没有国内检验机构的报告,海关只能退还税款。几个月后,海关稽查部门对 A 公司财务和业务查时,才从该公司往来函电中发现问题。
第十三,关联关系交易。关联关系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此种关系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使其不能反映货物的真实价值。《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6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八种情形,但是关系的存在不能推定成交价格的背离,它只是进一步查询、审查的理由。除非经审查,证明双方关系影响到了价格,才能推定其成交价格不能适用。这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今天,大型公司、企业早已不会拘泥于本土发展而是在全球成立子公司或者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寻求代理以达到资金、人才、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最优配置。一味地强调特殊关系的存在,武断地干预其之间的交易,是与 WTO的促进自由贸易的精神相违背的。为了使企业税负降低到最低限度,跨国公司等特殊经济关系的公司利用各国在税率方面的差异、自由港的优惠及区域性关税同盟等有关法律法规,人为地抬高或者压低交易价格,将利润从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加强控制市场的能力,跨国公司往往运用种种手法,通过转移定价制定出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产品实际价值的进口成交价格,以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的进出口综合税率现阶段还是较高,客观上成为以关联关系实行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诱因。从查证的角度出发关联关系交易的查证难度更大,这是因为:关联交易的主体往往在某一科技或者某一商品领域具有垄断优势,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海关一般很难找到相类似商品价格加以佐证,或者海关在查证时,进出口商提供的单证就是“真实”的,海关向贸易的另一方调取的单证和其提供的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特殊经济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凭借境外统一采购,计划分拨的形式,使物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或者不完全转移,达到少付甚至不付货款的目的,进而为价格瞒骗创造有利条件,在账目上通过内部记账或者账项对冲等方法达到账目平衡,与前面我们提到的冲抵交易价款方式走私类似,但是在实施价格瞒骗行为时,其在账目上将不体现低报的成本,也无法通过查往来账目获知,隐蔽性更强。
第十四,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这一概念虽然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税务当局(包括海关)所接受,但问题是这种价格不是在独立竞争的基础上按正常交易所确定的价格。@ 转移定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通过零部件 (指生产企业)和商品的销售价格,人为控制关联企业的利润;二是通过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或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等影响产品销售成本,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三是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来影响关联企业间的产品成本费用,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四是通过控制收取较高或较低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广告、咨询、展览等劳务费用影响调节企业的商品成本的高低;五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租赁费转移利润;六是关联企业间分摊过高或过低的管理费用实现利润的转移。
转移定价主要存在以下领域:产品的转移定价、服务的转移定价、资金的转移定价、财产的转移定价、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等。
笔者认为,转移定价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价格伪报、瞒报的一种手段。对此类案件,调查取证的关键是:一是要发现跨国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指定的转移定价政策和利润转移情况。管理规范的跨国公司人股或存在转移定价,都有定价方法的文件,而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和集团内部的合并报表常常可以显示转移利润情况;二是要对转移定价的方法和构成认真分析如进口货物市场销售利润较高而进口价格等于或低于货物的成本,给予关联企业进口货物以折扣优惠,而向第三方销售时不予折扣或折扣较低,根据这些情况可以作出定价政策不合理的推断;三是通过估价方法获取客观量化的证据。海关估价的方法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合理方法等五种方法,应当选取其中一种可行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确定取证的方向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