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关走私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逃避海关监管意图,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由于非设关地不存在海关监管场所理论上当货物、物品跨越关境线时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走私行为既遂。具体而言,如果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违禁物品,跨越关境线则构成走私犯罪既遂。如果采取绕关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前行为人进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则货物、物品上岸 (海路)、着陆(空运)、跨越关境(陆路非海关监管区)并偷逃应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走私犯罪既遂。采取绕关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前行为人未作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或货物、物品进出口申报的,货物、物品跨越关境线并偷逃应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走私犯罪既遂。这种情况下不必考虑海路、空运及陆路不同因素,因为未申报案件中具体卸货地点只影响是否采取绕关走私问题,而不属于走私犯罪既遂研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