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通关走私情形下,即在通关过程中采取康报、瞒报、藏匿等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被发现,是认定为未遂还是既遂,司法实践中做法很不统一在玛志德·塔雷格·穆罕默德·奥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中被告人玛志德·塔雷格·穆罕默德·奥奴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海关人员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6根象牙。法院审理后认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行为犯,而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被告人玛志德·塔雷格·穆罕默德·奥奴携带6根象牙,未向海关申报并选择由无申报通道入境,是犯罪既遂。但在海南省洋浦宏吉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3中,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洋浦宏吉公司、被告人王某、苏某某的走私行为,企图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5 万余元,虽属情节严重,但其报关进口接受检查,偷逃应缴税额未遂,并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可见,法院在通关走私的情形下认定走私未遂的标准并不统一。由此看来,通关走私的未遂或既遂界定问题确实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
笔者认为,货运通关走私犯罪的既遂界定,应以通过查验及征税环节作为界定标准。递送报关单是接受海关监管的开始,海关放行(但出口还须办理结关手续) 是结束海关监管的标志。一般而言,海关通关办事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企业电子申报。即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2)电子审单。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逻辑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通知,允许申报人修改后重新申报;通过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经电子审单完成审核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下一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3) 专业审单。专业审单是指对通关管理系统根据需要转至专业审单环节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人工审核,以确定报关单填报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统计等要求、是否需适用贸易管制措施、审核价格、归类原产地等信息并完成税费计征。如果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专业审单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待人工审核结束后,将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人工退单、挂起等)通知申报人,符合记分管理的要进行记分。此阶段还可下达向现场接单审核部门或查验或放行环节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审单通过后,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 交书面单证;(4)现场接单关员接单审核单证。该环节的工作内容有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报关单填报内容及附随单证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是否符合统计等要求、是否需要适用贸易管制措施、审核价格、归类、原产地等信息、对纸质单证进行人工核注、实施有纸通关的接单作业及完成税费计征。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作出撤销报关单、要求申报人修改报关单或补充申报、转回专业审单处理或申请复审、执行系统预设或其他部门的布控指令、执行本单位或部门下达布控指令。但如果经过专业审单已经审核过的内容如无异议可不必重复审核;(5)场通关验。对为专业审单等部门指令查验的报关单及本单位或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货物。查验的主要内容是指实际核对与检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值和原产地等项目是否与报关单申报的内容相符、审核归类是否正确及查验运输工具是否有改装、夹藏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企业在查验中享有申请复验、申请免验及申请担保放行等权利。查验结束后的后续处理除正常到下一步的情形外还包括有涉嫌走私、违规或侵犯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估价处理、补税处理、补证处理、退运处理、删单重报处理、改单处理及中止放行货物等;(6)填发税单实际缴纳税费。确定好商品归类及货物原产地、审定好完税价格并依照税率、汇率计算出应缴税款并制发税款专用缴款书,由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7)放行(该环节也可能实施查验,在这种情形下,就是先实际征税再进行查验的)。放行环节海关可以应企业申请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等项工作,企业在此环节可以提取货物但出口货物还涉及货物实际离境之后还需要办理一个结关手续。
归纳上述申报过程,笔者认为其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报准备阶段。这括报单据的准备以及报人的准备( 如报关人资质及委托报关企业的相关手续等)两方面;(2)申报人申报阶段。这包括申报人所进行的电子申报与书面申报过程。在这一阶段,申报人以作为的方式主动地引起海关监管程序,并积极地配合海关监管,按要求递交相关手续,并在必要与允许时进行修改;(3) 海关审核、查验、征税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海关处于主导地位,其可根据需要决定对货物的查验以及按照相关的税则决定征税数额,而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而言,其所能做的只能是按照海关的要求被动地配合。当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撤销或修改报关单或补充申报。但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4)放行阶段。海关对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依法放行。
显然,在申报准备阶段,由于行为人尚未与海关发生真实的申报关系,因此,根本谈不上逃避海关监管,欺瞒海关的问题。行为人为了走私成功,准备虚假的报关材料、委托报关企业等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此时,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走私犯罪。据此,第一阶段应被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若发现或者查获走私分子已经为走私活动制造条件( 如造假单据、签假合同、搞假核销等),但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实施报关活动的,应认定为走私预备。从第二阶段( 申报人申报阶段)开始,行为人与海关间的申报与监管关系方正式建立起来,因此,申报人主动地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或书面申报( 在没有电子申条件的地区)应视为走私行为之“着手”,走私行为进入了实施阶段。对于划归于行为犯的部分走私犯罪而言,在实施完这一阶段的申报行为之后,其行为即应被视为既遂了,因为此时行为人对其申报的数据与材料已不能更改,易言之,他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已经实施结束,不论危害结果最终是否发生,均不影响其犯罪的定性据此,对于划归行为犯的走私犯罪而言,若在其申报过程中被海关发现其有伪报、瞒报等行为,而致使其申报活动未能结束的,应认定为未遂,反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申报、查验的程序,不论该货物最终能否如其所愿地获得海关放行,都应认定为走私既遂。对于划归于结果犯的部分走私犯罪而言,由于其须待结果之发生方可认定为既遂,因此,纳税完毕才是其得逞的标志。尽管在第三阶段中,行为人对海关的决定以无力改变而只能被动地服从,但只要其还没有按照海关所核税款纳税,就无法认定其偷逃税款的结果发生,也就无法认定其犯罪既遂了。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在海关查验、征税放行后,当事人的货物就可以离关,其中查验和征税是关键环节如果查验并征税(或者说征税并查验,因为有的查验是出现在征税之后的放行环节) 了哪怕还没有放行,也可以认定走私犯罪已经既遂了 (不涉税的货物则以通过查验为标志)。当然海关对于货物有一个抽查率,如果当事人的货物属于海关决定不需要查验的,那么其走私犯罪行为通过查验环节、获知不需要在验的信息并已经纳税之时就已经达到既遂了。
旅检渠道方面,如果旅客采用红色通道进行物品申报,其犯罪既遂认定参照货运渠道认定标准。如果旅客选择绿色通道,其进入绿色通道起应视为自动进行涉税物品或违禁品申报,称为准申报。因此,该类型行为应以准申报即“进入特定通道”界定其走私犯罪的既遂。
行邮渠道方面,由于行为人与海关之间增加了邮政部门为中介,走私犯罪的既遂认定应以行为人将邮件交付邮政部门即以“交付”为认定走私犯既遂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