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销售毒品或者为了销售购买毒品的行为。立法者认为,销售毒品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危害性大于走私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贩卖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品的,不负刑事责任。走私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主体上前者是年满16 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而后者是年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客体上,前者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破坏了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的毒品进行监管的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销售毒品和为了销售毒品而购买毒品这两种行为。
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是对购买走私毒品的定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购买走私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卖到何处,也无论转手几次,毒品仍然是走私的,性质未变。因此,任何购买走私毒品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侵犯国家对毒品进出口管制的行为,应定为走私毒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购买走私毒品不是直接走私毒品,而是贩卖已进人国内的走私毒品,在国内购买走私毒品,只要不是明知是走私毒品还直接向走私分子第一手购买,就只能定贩卖毒品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走私的毒品已经进入国内倒了好几手了,这时候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不可能直接对海关监管制度造成破坏的后果,其直接破坏的应该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工商制度等,因此这时再以走私毒品罪来认定是明显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