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或“走私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属于走私弹药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的”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鉴定意见及鉴定说明证实,气枪子弹属于特殊形式的非军用子弹是非军用子弹中的一种,因此认定本案906 发气枪子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是妥当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 发以上、气枪铅弹5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 发以上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该条文将军用子弹与气枪铅弹并列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将气枪子弹解释为非军用子弹是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