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罪与非罪

(一)罪与非罪

1.非法购买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将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而对于仅存在非法购买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刑法并未对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定罪原则,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来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购买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为了实现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之目的,其购买行为则属于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预备,因此可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预备)。但如果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其他非法目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行政违法或犯罪,如利用购买的发票虚报报销费用、贪污公款等行为可能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2.向他人提供普通发票,能否构成本罪

向他人提供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中“出售”的本质在于金钱交易。如果仅仅是向他人“转借、出租赠与”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由于这些“提供”方式均不完全具备金钱交易的特征因此,以“转借、出租、赠与”等方式向他人提供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不构成本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3.出售自身因消费而留存下来的发票能否构成本

由于公民税法意识的提高,公民消费索要发票的行为渐渐形成习惯。许多消费者就因为自身消费而留存下来很多发票于是有的消费者就把发票拿来按一定金额、一定比例倒卖给第三人。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中,出售空白发票和假发票才属于违法,而处理自身消费留存的发票属于个人行为。从非法出售发票罪当时的立法看,惩治重点当然是非法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针对的就是领取发票的企业和个人。以前由于各种因素及条件限制,出售自身消费得来并留存的已开具发票的情形很少,但随着网络交易的发达和消费者积存发票增多,“二手票”买卖也越发猖獗。很显然,“二手票”倒卖的交易行为也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危害了发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