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购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后又出售的,这实际上是两个行为,但并非独立成为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不规范购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即把购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因而,只有前述出售行为成立犯罪时才能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若行为人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后又出售的,暂不成立购买发票的犯罪,但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下面将进行深入分析。
1.行为人完成若干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购买后,将转手卖出上述发票的
这明显属于一种倒卖行为,若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行为人购买若干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后将其中部分卖出的,这是一种倒卖部分发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若卖出这部分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可能认定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持有发票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则持有发票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第三,持有部分假发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而且非法出售的行为也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的,则应数罪并罚;第四,预期全部出售的发票因意志外的原因只出售了部分,若该非法出售的行为及持有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程度,而持有发票的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针对未出售的而持有的发票而言,既触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又成立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未遂,它是想象竞合犯。
3.行为人购买若干前述发票后,没有出售,后来又将其他渠道获得的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的
这是一种没有倒卖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购买而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并不针对同一对象。若只有一行为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只认定一罪;若两行为均达到追诉标准,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一般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