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与非罪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然后转交给他人使用,没有因此接受他人的货币或具有对价性的财物,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意图。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仅具有非法持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意图,因此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若行为人对自己非法出售的犯罪对象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认识,对自己出售的发票是国家禁止私自出售的且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这个事并不完全了解,不具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故意。

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即使对其出售的发票及其出售该种发票的行为有明确认识,若始终没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意图,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只是基于自己的疏忽或过失而没有认识到购买人不具有合法的购买资格,此时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出售发票的行为事实上是非法的,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并没有准确认知购买人不具有合法的购买资格,同时也不具有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故意,故可以过失论处。